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等
斗山公司数字化创新(下称:“公司”)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促进信息通讯网使用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制定《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及《使用方针》等,确保客户、高管和职员、网站用户等信息主体的基本权益。
公司根据《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等,告知信息主体提供的个人信息用于什么用途、用何种方式处理,将采取何种方式保护个人信息。公司修订《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时,必须通过斗山网站公告事项(或个别通知)告知。
公司公开个人信息相关方针由公司处理的所有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公司运营的网站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个人信息管理方针》、个人影像信息保护相关的《影像信息处理机器运营∙管理方针》三部分组成。
本网站以外的其它斗山网站另行实施其它的《个人信息管理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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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总则
- “个人信息”是指与活着的个人有关的信息,通过姓名、身份证号和照片等,可以了解到的个人信息(包含即使根据相关信息无法判断是某一特定个人,但是与其它信息简单结合就能确认的)。
- “信息主体”是指根据处理的信息可以了解到的人,该信息的主体。
- 公司在主页(www.doosanic.com)的首页上公开《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用户可以随时确认。修订《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时,在网站公告事项 (或个别通知)上公告。
个人信息的处理项目及目的
法律未规定或未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不处理有可能侵害信息主体隐私的敏感信息、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个人特殊信息。
- 处理项目
- - 姓名、邮箱地址、住址、公司名称、访问记录
- 处理目的
- - 用户咨询及纠纷处理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原则上达到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后,应立即废除相关信息。但下列信息有下列事由发生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继续保留。
- 保留内容 : 姓名、邮箱地址、住址、公司名称
- 保留时限 : 1年
- 保留原因 : 用户咨询及请求管理、用户识别等
- 保留内容 : 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Cookie、访问IP信息
- 保留时限 : 3年
- 保留原因 : 分析用户使用服务情况,提升服务品质
个人信息废除流程及方法
- 废除流程
- 公司达到收集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或者保留期限结束时,信息主体同意、使用条款、相关法律规定需要保管的情况以外,应立即废除相关信息。
- 废除方法
- - 电子版本的个人信息记录应使用无法再生的技术方法删除。
- - 打印出来的个人信息用切纸机粉碎。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公司在“02.个人信息的处理项目及目的”规定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不得超过规定范围使用个人信息或向第三方提供、公开。但下列情况例外:
- 其它法律有特别规定
- 理人无法做出意思表示或者因地址不详等原因,事先无法征得同意的情况下,需要保护信
- 信息主体或法定代理人无法做出意思表示或者因地址不详等原因,事先无法征得同意的情况下,需要保护信息主体或第3方的生命、身体、财产利益时
- 需要用于统计信息或学术研究等,以不识别某个特定个人的形式提供个人信息时
委托个人信息处理
公司未经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委托外部机构处理个人信息。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使用方法
任何信息主体均有权要求查阅、修改、删除或终止公司处理自己的个人信息。若符合下列情形,公司有权拒绝或限制信息主体的请求。
- 法律上有特别规定或者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无法避免时
- 不处理个人信息无法提供与信息主体约定的服务等,签约的信息主体未明确表明解除签约意识的情况使用方法及流程
- 不处理个人信息无法提供与信息主体约定的服务等,签约的信息主体未明确表明解除签约意识的情况使用方法及流程
- 希望查阅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可以通过书面、邮件、传真等方式向个人信息主管部门提交查阅、修改、删除、终止处理的申请书。(主管部门参考“09. 个人信息信访服务”)
- 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公司应在10日内采取相关措施,若存在拒绝、限制事由时,应在5日内告知限制、拒绝的事由并提出方法。
- 信息主体或其代理人要求查阅个人信息时,公司有权确认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或电子签名等,确认是否是信息主体本人及其代理人。
- 申请书样式
个人信息技术/管理/物理性的保护对策
公司在获取个人信息时,为防止个人信息遗失、被盗、泄露、变造或毁损等,采取如下措施。
- 技术措施
- - 为确保安全保存、传输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规定的标准。
- - 公司使用杀毒软件避免电脑病毒的侵害,通过定期更新杀毒软件,防止病毒突然入侵个人信息.
- - 为防止黑客入侵,各服务器均安装了防入侵系统及缺点分析系统,确保万无一失。
- 管理措施
- - 公司直接面对信息主体,对开展营业及市场营销业务的人、管理个人信息业务的人以及其他业务上必须获取个人信息的人采取限制访问权限的措施。
- - 以获取个人信息的职员为对象,定期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内容进行社内培训和外部委托培训,确保职员入职或离职后能够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
- 物理措施
- - 为确保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保管安全,通过物理锁定装置等实施物理性的保护措施。
- - 电算室、资料保管室等设为特殊保护区,限制出入。
个人信息信访服务
为保护个人信息,处理与个人信息有关的投诉专门指定了相关部门及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 个人信息负责部门
- - 部门 : 信息安全组
- - 电话 :(02)3670-5128
- - 传真 : (02)3670-8557
- - 邮件 : [email protected]
- - 业务时间 : (一~五) 09:00 – 18:00, (六~日) 休息
-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 - 姓名 : 李尚来部长
- - 电话 :(02)3670-5128
- - 邮件 : [email protected]
其它侵害个人信息的举报或咨询请联系下列机构。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http://privacy.kisa.or.kr)/118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http://privacy.go.kr/118)
- 政府保护商标认证委员会 (http://www.eprivacy.or.kr/02-580-0533~4)
-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搜查中心 (http://icic.sppo.go.kr/02-3480-3600)
- 警察厅网络恐怖应对中心 (http://www.ctrc.go.kr/02-392-0330)
公告义务
需要增加、删除或修改现行《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内容时,至少在修订前10日通过主页的“公告事项”公示。
- 公告日期: 2011年 9月 30日
- 实施日期: 2011年 9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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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管理方针
斗山公司数字化创新(下称:“公司”)重视客户的个人信息,遵守有关《促进信息通讯网使用及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公司通过《个人信息管理方针》告知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用什么用途和方式使用,采取何种方式保护个人信息。
公司修订《个人信息管理方针》时,将通过斗山网站公告事项(或个别通知)告知。
ο本方针: 2009 年07月01日起实施。
收集的个人信息内容
公司收集个人信息用于下列目的。
ο 处理客户投诉个人信息的保留及废除
用户提供的所有信息除保存目的或相关法律规定的目的以外,禁止用于其它用途,达成收集及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后,相关信息必须全部废除。
但用户本人要求废除个人信息时,且申请废除的时间不早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有关保留这类信息的时间时,接到相关请求应立即废除所有信息,不保留任何信息,废除流程和方法如下- 保留及使用时限
- - 保留内容 : 姓名、邮箱地址、住址、公司名称
- - 保留期限 : 1年
- - 保留原因 : 用户咨询及请求管理、用户识别等
- - 保留内容 : 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Cookie、访问IP信息
- - 保留期限 : 3年
- - 保留原因 : 分析用户使用服务情况,提升服务品质
- 废除流程
- 客户输入信息的目的达成后,转入单独的数据库(纸质材料存入文件夹),根据内部方针或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的信息保护事由(参考保留及使用期限),保存一定时间后废除。
- 非法律规定的情形,转入数据库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保留目的以外的其它用途。
- 废除方法
- 电子版本的个人信息记录应使用无法再生的技术方法删除。
提供个人信
用户及法定代理人随时可以查询、修改登记的本人或14周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
查询、修改用户或者14周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时,必须通过书面、电话或邮件联络个人信息管理责任人,经本人确认后,可以亲自查阅并修改。
当您对错误的个人信息提出修改请求时,在修改完成前,不使用或提供相关个人信息。错误的个人信息若已经提供给第3方时,应立即将修改后的信息通知第3方。
对于用户或法定代理人要求取消或删除的个人信息,公司根据“公司收集个人信息的保留及使用期限”的规定处理,规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查阅或使用。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设备的设置、运营及拒绝的相关事项
不运行Cookie等使用网络服务时手机自动生成的个人信息的设备。
有关个人信息的客户支持服务
公司为保护个人信息,处理与个人信息有关的投诉,专门指定了相关部门及个人信息管理责任人。
客户服务负责部门 : 信息安全组
电话 : 02-3670-8588
邮件 : [email protected]
个人信息管理责任人姓名 : 李尚来部长
电话 : 02-3670-8588
邮件 : [email protected]
您在使用公司服务时,发生任何有关侵害个人信息的事宜,均可向个人信息管理责任人或负责部门投诉。公司将尽快处理用户的投诉事项并予以回复。
个人纠纷调解委员会 (http://www.1336.or.kr 电话: 1336)
信息保护商标认证委员会 (http://www.eprivacy.or.kr 电话: 2-580-0533~4)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搜查中心 (http://www.sppo.go.kr 电话: 02-3480-3600)
警察厅网络恐怖应对中心 (http://www.ctrc.go.kr 电话: 02-392-0330)
公示日期: 2010年 01月 18日
实行日期: 2010年 01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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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方针
我公司并未安装用于在公开场所收集个人信息的影像信息处理设备。